纪法微课堂 | 公物随便占,处分在眼前

2019-06-24 08:46:45 浏览量:48 责任编辑:e23

来源:*纪委国家监委网站

除了公家的钱,有人还盯上了公家的东西。

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某干部利用职务之便,将单位采购的价值43500元的佳能相机和镜头占为己有;山东省寿光市某村支书,十年间私自安排邮递员将村委订阅的*报*刊送至自己家中……翻看近年通报案例,*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侵占或者违规占用公物的行为并不鲜见。一些人为了揩把公家的油,从高价值的车子房子、电脑相机,到小小的几袋化肥、几份报纸,什么都能成为他们的囊中之物。殊不知,这种行径已经不是占便宜那么简单,而是严肃的违纪甚至违法行为。

第一类做法是直接侵占公物。行为人要么分文不给一毛不拔,要么象征性地支付点钱款,就把公物占为己有。这里根据侵占对象的不同,又可以分为两种。如果侵占的是非本人经管的公物,则适用*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:“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,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”,“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*内职务或者留*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*籍处分。”那么,如果侵占的是本人主管、管理和经手的公物呢?这就应当认定为贪污违法行为,如果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条件的,则构成贪污犯罪。2015年修订的*纪处分条例坚持纪法分开原则,删除了与刑法、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,并为最新修订版本所沿袭。因此,对该行为可适用条例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,追究责任人相应的*纪和法律责任。

第二类做法是违规占用公物。其与前文直接侵占公物的主观目的不同,前者是以占有为目的,侵犯的是公物的所有权;而本行为的目的只是占用,侵犯的是公物的使用权。有的占用公物是归个人使用,包括供自己或者家人、朋友等使用。对于此类行为,*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有专门规定:“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,时间超过六个月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*内职务处分。”除了归个人使用,还有一些人通过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,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,此等行为违纪性质更为严重。因此,*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在第二款、第三款也相应加大了惩处力度,只要有该行为即给予处分,且处分档次最高至“开除*籍”。

需要注意的是,违规占用公物还存在一个转化的问题。现实中,如果行为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占用公物时间超过六个月,应退还而不退还,或者使用价值已尽(将尽)而无法退还的,行为性质就发生了转化,变成了“侵占行为”,应当根据具体情节依照*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或者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。

古人有“公烛之下,不展家书”的故事,微小如烛光,都能做到公私财物泾渭分明,着实令人感佩。公是公,私是私,*员干部更应当分得清清楚楚。拿点公物、揩些油水、蹭点好处,看似事情不大,但这往往是许多腐败行为发生的起点,久而久之,必然导致人生的倾覆沉沦。*员干部唯有恪守“公私分明,先公后私,克己奉公”的准则,面对公器公物,心中的那个声音才会无比清晰而坚定:“苟非吾之所有,虽一毫而莫取”。(*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段相宇)


纪法链接:

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,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,或者无偿、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、使用劳务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*内职务或者留*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*籍处分。


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,时间超过六个月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*内职务处分。

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*内职务或者留*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*籍处分。

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

——摘自《中国共产*纪律处分条例》

(来源:*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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